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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省高院民二庭下发通知指导当前经济形势下涉财务风险企

业债务纠纷案件审理

2011年9月29日,省高院民二庭向全省商事审判业务庭发出通知,就当前经济形势下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相关问题提出意见,要求全省商事审判业务庭高度关注企业财务风险引发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省高院《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要求,稳妥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加强对民间借贷、涉担保公司商事纠纷等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相关案件的调研,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商事审判实践。及时学习、贯彻最高法院新近发布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通过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化解企业财务风险,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省高院民二庭已确定温州中院民二庭为当前经济形势下涉企商事纠纷案件重点协同调研业务庭,并启动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审理涉担保公司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调研、论证工作,及时跟进当前经济形势下涉企商事纠纷案件的指导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浙高法(2010)13号

为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围绕“调结构促转型”的工作重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涉财务

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在党委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股东和其他财务风险企业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生产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依法配合、支持政府开展涉诉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不与法律原则抵触的商事惯例、金融业务规则。在政策适用、措施制定、协调沟通等工作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妥善化解风险,促进案结事了,又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抵制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要充分认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利益主体众多的特点,尽力实现各方利益最佳平衡。在充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确定应优先保障或合理兼顾的利益。

四、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运用司法调解、案外协调、和解等方式解决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浙高法发〔2009〕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协调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并结合案件特点尝试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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