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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深入开展工程结构创优活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制,推进新区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提高,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浦东新区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工作由浦东新区建交委负责,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浦东新区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范围:浦东新区监管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以及其他专业类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其评选规模要求: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建筑

2、工程量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其他专业类工程

3、个别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工程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妥各项手续,且实行创优目标管理,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将制定的创优计划与创优措施,一并报受监监督分站。

第六条。申报工程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实体质量检测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资料。

第七条。从开工到主体结构完成,申报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八条。申报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必须全部完成,在浦东新区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初评工作小组检查前,不得进行任何装饰;钢结构在工程初评前不得进行喷涂。

第九条。申报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已取得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未完,全文共2124字,当前显示7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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