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是建筑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行为。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可申报参评:
1.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45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4.建筑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园林建筑工程;
5.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6.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市政工程。
第四条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2.有结构分项的工程,已通过我会组织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查;
3.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施工质量验评合格,观感质量评价好;
5.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省工程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6.每个单位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及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
7.工程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其中住宅工程入住率在40%以上;
8.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该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评价意见。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出现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工程;
2.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3.有质量隐患、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5.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7.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分的工程,出现过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重大投诉的工程;
8.保密工程;
9.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10.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11.无落实样板引路制度的;
12.现场进行混凝土、砂浆搅拌的;
13.已申报过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
第六条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评选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
第七条
申报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评选时间为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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