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
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请
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备案办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5),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到期换证备案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当审核其诚信记录,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
(三)备案公示
行业协会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7)电子证书;并将建材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备案证打印
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备案证》。
第四条备案提交资料
(一)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含增补建材产品、表具)应当提交的资料。
1、凡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以下建材产品,除提交第2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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