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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企业劳务用工现状的调研和思考

建筑企业用工模式的现状与思考

华商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说明。本人因时间有限,不作深入的理论探讨,不对那种用工模式作出好坏的判断。本文关注实际,不从宏观的角度提出改良的用工模式(那由政府考虑),但要求客观的描述实际存在的情况和问题,给发包方提供一点思路,并提醒发包方注意相关问题。

一、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历史沿革

1、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筑企业以国有为主(全民、集体),其生产职工以固定工为主,一部分是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另一部分是转业工程兵,缺工时,辅之以农民季节工、农民轮换工,无专门的劳务层

2、改革开放后,前期仍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但用工方式开始发生改变,采取了固定工、全民合同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施工队等相结合的多样性的用工制度,后期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职工身份的转换以及民营建筑公司的成立,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奠定了基础。其次,为了适应建筑企业的用工特点:有项目多时,上千人嫌少;无项目时,留十人嫌多。建筑企业经历了管理体制的变革,实行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即让管理、技术人员保持稳定,成为长期员工,让不稳定的项目劳务人员与公司管理层分离,分离出履行施工作业职能的劳务组织,建筑公司进化为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职能的企业种群。这时“包工头”开始出现,劳务层主要为农民工为主。在此期间还产生了以建筑施工为主,兼营建材制作及加工业务的建筑合作社。与此同时,以“包工头”为首的乡镇建筑队也逐渐产生。以上用工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劳动力用工管理混乱,难以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许多农民工没有经过规范的职业培训,素质较低,给工程带来隐患,人员的无序流动造成的行政管理困难等。

二、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现状

1、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1年,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按资质范围承包施工在此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将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此规定对符合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模式进行了确认,又针对“包工头”模式的弊病,要求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形式。

此规定颁布后的几年内,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需要时间,所以在劳务市场上仍以“包工头”组织施工为主,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约7500家,在册劳务人员约290万人,只占务工人员数的9.1%。

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使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劳务分包基本被禁止。

2007年7月,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关于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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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要求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禁止“包工头”承揽建筑分包业务。

2008年11月,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此地方规章的用意在于: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此办法要求“劳务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已经纳入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管理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承包人”。

2、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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