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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凡在我省境内单独选址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变)电线路、大型输水渠道、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大型建筑群等,均应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和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二)要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压覆矿产资源。经调查发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重要矿产资源时,首先应考虑调整选址的可能性,凡有条件调整的均应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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