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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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对案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法院司法统计中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保障案件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发挥案件信息在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法院管理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信息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法院的案件信息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主体为保证案件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案件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本级和下级法院案件信息主管部门、案件信息人员开展案件信息工作、落实上级法院案件信息有关规定等情况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案件信息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北京市各级法院案件信息主管部门、案件信息负责人和主管、分管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案件信息工作人员、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行使案件信息调查、案件信息报告、案件信息监督等案件信息相关职权。
第五条案件信息主管部门和案件信息人员对本院的案件信息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发布等案件信息相关工作负责,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案件信息录入和数据报送等涉及案件信息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接受上级法院案件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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