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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促进公众移动通信和谐发展,保障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直放站是指具有接受和放大发射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功能的无线电通信中转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是指为了补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不足、不稳定或为了提高话务量的吸收,设置于商场、酒店和大型活动场所、高层建设等室内或信号覆盖差的地铁、隧道等地下建筑物的基站。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本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和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建设、建筑工务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基站管理应当遵循明确定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基础设施]基站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应纳入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干扰依法设置的基站及其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第八条[规划要求]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应优先编制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片区的相关规划。

各区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建设。

第九条[详细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在编制、审批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当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将基站纳入对应技术文件的通信工程规划,并落实基站站址、机房、天面、管线空间等相关配套设施。

运营商应提供与基站相关的现状和规划基础资料。第十条[标准和规范]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站址预留]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站机房、管道、天面等的设计审查由建筑审图机构执行,市政工程的由市政审图机构执行。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基站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共享式室内分布系统设置]下述建筑物(包括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一)火车站、机场、地铁、汽车站等大型交通场所和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

(二)市级、区级政府部门或职能部门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和街道政府办公楼等;

(三)12层及以上的办公、商业、商务等建筑单体等

(四)19层及以上的住宅楼;

(五)三星级及以上酒店(不包括按别墅形式建设的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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