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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文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日期】

2007-05-28【生效日期】

2007-06-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泸州市

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泸州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市长朱以庄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通信用户设备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使用基站的经营者以及涉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基站的设置、使用实施统一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环保、经委、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基站的设置应符合公用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倡联合建设使用基站。

城市公共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各方经营者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

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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