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根据内容的形式和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实施部门)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全市各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级市城建档案工作。
各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日常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项目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历史档案;
(五)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
(七)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资源的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建设)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各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第七条(接收范围)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和资料:㈠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㈡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㈢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2㈣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㈤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实物档案。㈥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八条(质量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㈠档案原则上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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