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6-6-19]
穗府[1996]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县级市城建档
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
(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
(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
(三)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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