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科
【发布单位】
827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5-07-23【生效日期】
1985-07-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通知
现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
第一条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发现、生物新品种以及自然资源考察、区划成果等),对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奖励的对象应为承担全省和厅(局)、州、地、市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计划推广项目,以及虽未列入上述计划但对推动青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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