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
总则
1.1.1目的
为有效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1.3依据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1.4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
2.1.1扬尘污染dustpollution。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由于施工生产过程中(包括房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等)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2.1.2扬尘污染的物料matirelofdustpollution。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1.3环保型工地environmentalconstructionsite。施工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施工生产中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建立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工地环境保护措施,保证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1.4扬尘污染控制方案lssueofcontroldustpollution。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控制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基本要求
3.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1.3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由总包单位负总责,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各司其职负责做好在其分工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在控制扬尘污染管理活动中保证项目部制定的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3.1.4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特点与周边环境情况制定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报所在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受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3.1.5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发包合同中明确与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各自的职责。
3.1.6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单位提供的防治扬尘污染专项资金在施工过程中专款专用。
3.1.7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本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1.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认真对待公众针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反映和投诉,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扬尘污染源,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之反映人或投诉人。
4.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
4.1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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