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的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
第三条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旧农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四)负责废旧农膜农业污染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
(五)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废旧农膜农业污染事故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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