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储运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田地质勘探成果质量,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第44号令,根据地质勘探分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储运
1、放射源储存必须修建放射源库,并为独立的建筑物,远离其它工作场所或住宅,加强防火、防盗、防水和隔离辐射措施。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外表面剂量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高于本地本底值的50%。
2、放射源库指定专人看管,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准随便进入放射源库内。
3、放射源必须严格遵守领、退、调拨手续,如有转让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
4、放射源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并进行源库外围的剂量测量,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复核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严防发生差错、混乱和丢失等事故。
5、城市范围内运送放射源时,禁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应使用单独的车辆接送。运送车辆严禁烟火,并备有足够的防火设备,并由具有防护知识,熟悉放射性同位素的专人护送。
6、严禁非测井人员跟随乘座装有放射源的测井仪器车,或接送放射源的专用车,以减少不必要的射线损伤。
7、长距离运送放射源时,必须按照铁路、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8、徒步长途运送放射源时,应根据规程规定计算运送人员距放射源的安全距离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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