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8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印发国保发[2002]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依据《标准》组织和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第五条经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定期发布。
第六条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总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的法人单位必须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未列入《名录》的单位,不具有获取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二章审查认证机构职责
第八条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
(二)对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聘任审查认证专家;
(四)受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
(五)审批一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发布、变更《名录》;
(七)受理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提出的建议;
(八)取消列入《名录》单位的保密资格;
(九)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审查认证工作。
第九条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二)聘任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专家;
(三)受理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
(四)根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要求,承担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工作;
(五)审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的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条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绝密级项目总体和分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承担绝密级项目配套任务的,审查工作可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承担,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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