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工商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查获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否作出过行政处罚,只要有事实证明涉嫌犯罪,都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同级移送的原则。市局由经检支队向市公安局移送,分局由经检大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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