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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及来宾市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包括预备开工项目),以及1000万元招商引资内资和所有外资项目。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首席代表负责重大项目涉及的向本部门申报办理的事项的接待、咨询、办理、跟踪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按照《来宾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办理。

(一)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三大阶段并联(联合)审批”的办法进行,各阶段审批由一个部门牵头,涉及的部门参加。项目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为,项目审批阶段:属于基建和新建项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其他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局牵头;旅馆业并联审批由市公安局牵头;餐饮业并联审批由市卫生局牵头;娱乐场所并联审批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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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审批阶段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将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等发给申请人,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

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市环境保护局:

鉴于审批的特殊性,在收到业主交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应交的申报材料后,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审批事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般事项实行“窗口”办结,即采取由部门窗口人员受理、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拟文,“三级审核”的办法办理;必须由部门或部门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复杂事项,原则上实行三级审核制,即由工作人员拟文,部门三级审核后签发。环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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