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国土籍〔2010〕597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构建我市地籍管理规范体系,推进地籍管理各项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地籍管理服务水平,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并经2010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予以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籍管理,规范地籍管理行为,更好发挥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地籍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籍管理的各项制度、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地籍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籍管理是指土地调查、权属审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地籍成果应用等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地籍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认真履行地籍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地籍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土地调查
第五条
土地调查是指依法对土地的权属状况、利用状况和土地条件进行的调查。
第六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国土地调查。是指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确定的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二)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每年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
(四)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是指利用遥感技术对耕地及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和土地利用变化趋势及用地规模等情况进行及时、直接、客观的定期监测。
(五)季度新增建设用地调查。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应用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或遥感监测等方法,对辖区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批而未建用地情况按季度进行的调查统计。
(六)日常地籍调查。是指在土地总登记后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时进行的地籍调查,以及在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划拨和出让等土地行政审批前进行的地籍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按下列情形组织实施:
(一)全国土地调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方案编制本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二)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月清季累年更新机制。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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