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服务九江沿江开放开发战略的思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8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跟进和策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新一轮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实施沿江开放开发战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和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沿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投资港口、航道、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建设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因规划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对因开发建设需要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权属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沿江在建或已建成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为火电生产配套,土地权属仍归企业拥有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企业投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
(七)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地区之外的省内各市、县(区)积极参与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将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是临港型重化工业产业项目,具体包括治金、石化、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新材料、物流等投向九江沿江地区,即三区四县(市),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下同),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在全省范围内企业或项目以“飞地经济”模式投向九江沿江地区的,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沿江地区外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九)做强做大总部经济,鼓励沿江地区外企业将总部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对其设立的省内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对沿江地区外搬迁落户到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沿江地区县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并分别报九江市地税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上述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其房产税审批减免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至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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