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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70号【发布日期】

2005-06-06【生效日期】

2005-06-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

(甘政办发〔2005〕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

(省财政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县域经济是区域经济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县区市、乡镇财政是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区市、乡镇财政收支持续增加,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但是,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县区市、乡镇财政困难,财政保障水平较低,财政赤字包袱沉重。发展县域经济是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努力壮大财政实力,缓解财政困难。

一、实行阶段性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005至2007年3年内,对4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的2个县、纳入国家“三西”建设资金扶持范围的6个县以及其他6个少数民族县实行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对省级参与分享的57个县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实行全额返还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县乡政府抓项目、抓改革、谋发展的积极性。市州政府要参照省级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对县区市的财政体制,增强县区市、乡镇财政实力。省对市州、县区市的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要逐步核定、监管到县区市。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财政收入指标考核体系。从2005年起,省对市州、县区市财政收入指标考核按当地区域内全部财政收入总量口径确定。

二、进一步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努力提高县乡财政保障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提高财政困难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市州财政新增财力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市、乡镇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省、市、县要共同努力,建立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县区市、乡镇财政财力不足的问题,使县域经济发展有比较宽松的环境。

对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区,省级财政在社会保障、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等方面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其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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