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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讲解

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

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2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

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我市稳定就业工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1、具有本市户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所对2007年以后毕业未就业高校生进行失业登记时要单独建立台账。

2、具有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的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持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返乡需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证明)、常住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籍(常住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吸纳了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城镇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指按成委发[2006]43号和成劳社发[2008]68号文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足三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界定和认定标准按照成劳社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1)对吸纳上述人员的企业,按企业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参加综合保险的企业按单位缴费基数的4.5%补贴(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补贴,其他符合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补贴。

(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内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校学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新吸纳上述人员满一年后,给予1000元/人补贴。


(未完,全文共9363字,当前显示14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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