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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大石化8·17事故现场会

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

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近年来,大连石化公司连续发生同类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和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和大连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和指挥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10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挂牌跟踪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大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炼油企业,现有炼油化工主体装置37套,具备205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27万吨/年的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6659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制造等业务。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

2.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郝春生。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和管道工程等。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ga1级、gb1级、gb2级、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11年5月30日取得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

一、

二、

三、

五、

六、七等6个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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