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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职工增加工伤、生育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2012年08月27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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