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职工增加工伤、生育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2012年08月27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未完,全文共1019字,当前显示2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