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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评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税务档案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区两级分别保管。

第四条税务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为社会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税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实施各项具体征管评查行为所形成的记录材料。根据其反映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七类:登记类、申报类、缴款书类、税费管理类、检查类、发票类和其他类。

税务档案归档范围(暂行)见附件一。

第六条税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注销、吊销企业登记类档案从注、吊销年度起保管20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档案的立卷和归档第七条按规定应归档的税务资料由档案的受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条归档的税务档案应是原件。凡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办税人员核对确认签注“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纸质资料破损的应该糊。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存。

第九条税务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一事(案)一档和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一档可立多卷。

登记类档案按照一户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申报类档案按照按户序时或按年一户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缴款书类档案按照按月序时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不同月份的缴款书类资料不能立为一卷。

税费管理类、发票类、其他类档案按照一事(户)一档、按户序时或分类序时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检查类档案按照一案一档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条税务档案应按不同类别,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申报类档案按入库年度立卷归档,检查类档案在结案年立卷归档,其他类中的土地增值税档案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税务档案的卷内资料排列应按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税务机关形成的文书、表格在前,其相关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在后。

第十二条卷内资料按顺序用铅笔编写页号(申报类、缴款书类除外)。卷内凡有图形或文字的页面均应逐页标注页号,不得重号、漏号、空号,页号标在页面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三条税务档案案卷内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卷内备考表。卷内目录一般应由计算机打印。

缴款书类和发票类中的工本费收据档案不打印卷内目录。各类税务档案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样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税务档案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装订。档案装订时应将案卷左上角戳齐并装订,不得压字、掉页、倒页。序时立卷归档的档案按1.5cm左右厚度装订为一卷。

缴款书类、检查类档案按照市局计会处、检查处的要求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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