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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

京地税办〔2003〕59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数码照片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码照片档案,是指本系统内各立档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以数码照相机及其它数码设备直接摄取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像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市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数码照片档案归档。

第四条要做好数码照片档案收集的宣传工作,增强数码照片档案意识,做到重点收集和平时收集相结合。数码图像文件形成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要确保数码照片档案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根据数码图像的特性,在摄取图像时,数码图像尺寸“宜大不宜小”。

第五条数码照片档案的归档范围如下:

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工作成果的数码照片材料;

二、本单位领导人和外单位领导人物参加本单位的重要公务活动形成的数码照片材料;

三、本单位组织的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数码照片材料;

四、本单位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的数码照片材料;

五、反映本单位创新成果的数码照片材料;

六、反映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奠基仪式、竣工典礼的数码照片材料;

七、本单位、本系统的劳模、先进人物及其典型活动形成的数码照片材料;

八、本单位荣获的市级以上的各种荣誉性奖状、证书、锦旗、礼品等实物的数码照片材料;

九、其他与本单位活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且无须作为法律依据的数码照片材料

第六条为了及时收集、整理数码照片档案,原则上应在数码照片档案形成的两周内,按照有关要求,送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归档的数码图像文件材料应是原件,剪切版和修改版不能作为档案归档。

第八条数码照片在归档时,必须保证数码图像文件、文字说明齐全完整。接收数码照片档案时,应核对“数码照片资料登记表”,检查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清楚。表内应设置活动主题、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摄影者、图像大小(长、宽像素)、图像格式、文字总说明、图像序号及文字分说明。

第九条对归档的数码照片档案,形成部门应先进行筛选,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保证重要数码照片档案及时归档。

第十条保存数码照片档案的档案部门,应备有数码图像文件处理设备及软件、光盘刻录设备,以便对数码图像文件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十一条数码照片档案的整理:

一、完整的数码照片档案应包括数码图像文件、纸质数码照片和文字说明三部分

二、数码图像文件,是数码照片档案的最原始的材料,是数码照片档案的重要部分

三、制作归档的数码照片应与数码图像文件一致,比较清晰,易于辨认

四、每一组、每一张数码照片都应有简要、准确的文字说明,并能准确概括照片反映的内容

第十二条纸质数码照片档案装具与各立档单位使用的照片档案装具混合使用。

第十三条数码图像文件应按照以下的方法进行整理、保存:

一、将数码图像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保存。采取一式三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备份。

二、不得对归档的数码图像进行技术修改

三、对原数码图像文件进行重命名,即数码图像文件编号。数码图像编号的排列方法是:数码图像文件所在光盘号(卷号)——数码图像文件号。每卷都从“1”开始,流水顺延,不重、不漏。

四、数码图像文件整理组卷之后,须在光盘上设置盘贴,盘贴内容与盘盒封面内容一致;在盘盒底面设置备考表

五、光盘贴、盘盒封面和盘盒底面的备考表,其内容与文书档案相同

第十四条纸质数码照片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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