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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职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指导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应用】

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

(二)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

(三)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第五条【系统建设】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各市级实名管理系统,将信息提供给各市监督管理部门按权限使用。

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建立本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全省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建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信息分类】

实名制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

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登记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信息。

作业工人实名制登记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职业技能、用工评价等信息。

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实名卡号或者有脸、虹膜、指纹等实名注册号、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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