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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当前,建设领域(含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由于建设领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用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企业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严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规范劳动合同内容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另一方面是农民工个人。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专户,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两条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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