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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64号【发布日期】

2005-12-03【生效日期】

2005-12-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

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5〕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等11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为我省实施东向发展战略,推进“861”行动计划,实现奋力崛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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