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
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已经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为规范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以下简称养老(助残)券)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印制
养老(助残)券由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根据全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需求量提出印制方案,由政府公开招标印制,由市老龄办和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监制。
二、样式养老(助残)券正面分为正券和副券。正券印有“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年月、区县编码(使用区县名称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标注,如东城为:dc)、编号、二维条码、盲文,面值1元的为颐和园佛香阁图案、面值2元的为天安门图案、面值5元的为故宫角楼图案、面值10元的为华表图案、面值20元的为长城图案。正券和副券之间印有“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骑缝荧光防伪章。副券印有“副券”、面值、年月、区县编码、编号。
背面印有使用须知和“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荧光防伪章。底色分为粉色和蓝色两种,粉色为老年人专用券、蓝色为残疾人专用券。
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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