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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发放、使用和结算,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家养老补助资金以消费券形式发放。消费券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受助人”)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凭据。

第二章印制和发放

第三条消费券的基本式样及面额(见附件1)由深圳市民政局设计制定。各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样式及面额种类,并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印制所需的消费券,样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消费券的设计、印制、管理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消费券的发放应当以有序、便民、高效、可控为原则,具体的印制、发放制度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使用

第六条消费券仅限于受助人本人向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使用,不得转让。

受助人应当选择服务范围能覆盖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消费券不得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受助人经常居住地指深圳地域范围内的,受助人本人在当地拥有自有房产或租用房产;或本人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在当地拥有自有房产或租用房产,本人跟随配偶或该名亲属在当地居住。

受助人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由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站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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