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经验办法总结
关于涉刑案件移送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刑案件处理程序,及时对涉刑案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保障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案件查处综合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纪办发〔20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刑案件,是指市纪委监察局立案调查,且被调查人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党纪政纪案件。
第三条对党员、监察对象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检查室在查清主要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应及时提请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条提请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案件检查室与案件审理室沟通后填写《案件审理介入审批表》,报分管案件检查室领导和分管案件审理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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