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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

闽政〔1999〕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和摆脱困境的若干意见》(闽政〔1998〕14号),指导、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和工作程序。

(一)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

1.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具有适度经济规模、较大覆盖范围”的原则,地(市)一级,可组建1至2个综合性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但组建净资产在5亿元以下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地市只能组建1家,需要组建2家的,每家净资产都必需在5亿元以上。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组建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培育,通过对相关产业的资产重组后实施,净资产一般应在10亿元以上。县级原则上不组建。

2.地(市)一级组建营运机构,由地(市)政府负责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和申请报告;省级营运机构的组建由拟组建机构为主负责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和申请报告。申报材料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和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报省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3、县级国有资产总量较大,确需组建营运机构的,由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和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市)政府初审后,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和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论证,再报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所涵盖企业的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他基本情况,组建机构的基本条件,组建机构的基本原则,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体制、发展规划等。

5、经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省政府做出批准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决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采用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市及地、市以下企业,由地、市政府授权部门向省政府授权部门提出筹建公司申请。省属或省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由省直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授权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共同推举一个发起人为申请主办单位。以申请主办单位的隶属关系为准,按第1点的规定提出筹建申请。

3.筹建申请送达省政府授权部门后,该部门在10天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发出批准文件。

4.经同意筹建的,企业拟订公司改制方案和公司重组报告,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开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业绩预测、法律认证等工作。

5.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地、市政府授权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向省政府授权部门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申请。

6.省政府授权部门根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审查企业报送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发出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企业持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企业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经同意后,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改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应有出资人、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参加。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确认,其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要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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