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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哈尔滨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消息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液态、气态、固态矿产资源的矿山。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非矿山企业的非煤矿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矿山企业管理。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可以接受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土资源、公安、发展与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发展与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因政策调整进行企业整合)非煤矿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投产。

第九条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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