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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200

【发布单位】

816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5-01-23【生效日期】

1985-0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2

3日公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主任会议

第五章秘书长

第六章办公厅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章组织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第七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

第八条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政策,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四)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五)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六)依法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应监督的其他问题

为了行使第七条、第八条的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会议,了解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可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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