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来源:阅读:303粤高法发[2008]9号
2008年4月2日印发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执行救济,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本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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