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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办发〔2009〕13号【发布日期】

2009-04-30【生效日期】

2009-04-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信访局《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信访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访局《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和

《哈尔滨市信访责任追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30日

哈尔滨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我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防和处理市为属地单位与中直省属单位为属事单位的交叉信访问题,以及区县(市)为属地单位与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为属事单位的交叉信访问题。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创新体制机制,实行上下联动、有关方面互动、依法综合整治。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的责任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及信访部门的协调推动作用,切实做到事要解决、人要稳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第四条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稳控工作,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引发群众上访的具体问题,属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上访参与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得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二)以事要解决为根本,注重治本。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调节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实现和维护群众利益、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属地属事单位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信访隐患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救助救济、教育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内部问题社会化、个别问题群体化。

第五条第五条属地属事单位要制订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工作预案,发现信访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属地领导报告,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第六条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教育稳控的责任主体,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

(一)属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引发群众上访的具体问题;对越级访,属事单位要积极主动接访,做好劝返接回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属事单位做好上访人的稳控工作。

(二)对属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在属地的,由属地信访联席会议牵头,明确责任,积极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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