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填报《竣工档案情况申报表》(见附表2)报送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和《竣工档案情况申报表》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见附表1,以下称《申报表》)。
(三)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派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在申请接受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小组主持。
(五)验收工作进行完毕,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小组应当提出初步验收意见,正式《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在验收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末能通过专项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末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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