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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