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桦甸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李晓玉李红岩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处理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起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党的惠农政策力度逐年加大和土地连年升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征地补偿所引发的纠纷又呈现出矛盾激化、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的新特点,当事人因承包地问题到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告状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完善相关法规,健全配套制度,理顺诉讼渠道,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减少信访案件,科学构建“依法、及时、有效”的调处机制,消灭纠纷隐患,本文从八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四个建议。
关键词:土地信访成因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党的惠农政策力度逐步加大,土地连年升值,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虽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但矛盾激
化、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又成为此类案件的新特点,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利益之争而发生兄弟反目、父子成仇的现象屡见不鲜,到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告状的现象重现,严重的影响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势必成为新的群访隐患。笔者通过综合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土地承包案件诉讼渠道不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也对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范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2006年开始,法院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时,没有认真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人为的设立前置条件,即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必须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后,方可到人民法院立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经济负担。2009年10月,法院又以上级要求为由,对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的上诉案件只备案,不审理、不执行,对已经受
理的个别案件,则以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转由政府处理,由于政府不具有强制措施,只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但收效甚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双方常常在争议的土地上发生“拉锯战”,你种我毁,你抢我收,争执不下,有的甚至为此打的头破血流,给农村社会治安和各级信访部门增加许多工作压力,到目前为止,也无法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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