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综合执法的认识与理解
我对城市综合执法的认识和看法
摘要。上节课中张北赢老师给我们讲到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理论,以及在综合执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其中城管暴力执法的问题最为突出。以下是我对综合执法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字:城管问题原因事例
一、什么是城市综合执法
课本中讲到城市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国务院授权的执法范围,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道路、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摊贩管理等多部门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其涉及的是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城市综合执法的范畴所涉及的领域是以城管、城建为基础的跨行业综合,即城市建设和管理系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环境保护、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房屋土地、城市公用等专业执法资源全部或部分集中,此外,对跨行业,涉及工商、公安管辖的无证设摊、易地经营、占路堆物、静态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适度集中其对应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1.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3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4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思考
1.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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