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村通电话工程意见(晋政办发〔20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65号【发布日期】
2005-08-23【生效日期】
2005-08-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巩固国家政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支柱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和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全方位地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为建设山西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功立业,做出更大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起草、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组织有关执法检查时,要请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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