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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四环线征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使征地拆迁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并顺利实施,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鄂政发〔2009〕46号文件、国务院令59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48号、149号、234号、鄂土资发〔2009〕39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案中所称“征地拆迁”是指建设性征用土地(含临时性用地)、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含三杆)移动拆迁及其相应的补偿、安置以及建设协调工作的总称,后述各条款中所涉征地拆迁均含以上内容。

第三条征迁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征迁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二是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坚持在动态中处理各类问题;三是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坚持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四是客观、公正、公平处理协调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为了又好又快建设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对征迁工作中突出重点、化解疑难问题、人民群众满意、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工作目标:确保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和附作物拆迁;保证征迁对象按政策及时得到补偿;保证征迁对象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保证征迁对象的整体生活水平同搬迁前相比不受影响或有所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项目建成后有一个和谐的运营环境。

第四条本项目征地范围。主线、互通、连接线、附属区(含管理区、养护区、服务区、停车区)的全部用地,拆迁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内的全部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如“三杆”、泵站、变压器、坟墓、水井、林木等)。

第五条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专款专用,具体拆迁方式与补偿标准按照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与沿线各区政府签定征地拆迁协议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将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由武汉市四环线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将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沿线各区,各区将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征迁对象。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本项目设立市、区两级征迁协调机构。

区级指挥部(协调工作机构)既是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同级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支持武汉市四环线项目建设的办事机构,由政府牵头。国土、交通、公安、水利、电力、电信、林业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按照机构简练、人员精干、制度完善、运转高效的原则进行组建;按照“政令统

一、分级负责、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全面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协调工作。第二条各级征迁协调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及目标;指导、调控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2、统一办理国土、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电力、财政等各部门的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3、负责与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监督、检查、指导全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4、负责征地拆迁数量的汇总、计划的管理、资金的核算、拨付和使用监督;

5、负责全线征地拆迁工作的总结验收,并指导各种资料的整理、汇编、上报及归档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和平台,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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