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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四环线征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巫溪县支行

征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征信活动,保障征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征信,是指依法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在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本行有关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征集和使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

第五条本行信贷部和会计出纳部负责对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部室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信贷部和会计出纳部负责对涉及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行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指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及唯一编号、出生日期、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家庭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商业信息。指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及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等,主要包括个人在贷款、担保、信用卡、保险等活动中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实际履约行为记录;

(三)公共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信息;

(四)特别记录。指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其他信息。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第八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当事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保险、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从事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四)其他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前款第

(一)项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性取向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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