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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68号2007年5月18日

市第

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

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上述裁定生效后,在多被告情形下,如果受理案件法院认定据以确定管

辖权的被告为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法院将诉讼文书及传票等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时,法院如何处理。法院采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政机构的工作人

员将拒收情况记明并将邮件退回法院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应认定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系邮政机构造假的,应认定为已经送达。

6.能否以口头方式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口头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7.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程序上如何处理。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应对是否准许作出书面或

者口头裁定。不应在判决书主文中处理此程序问题,也不应采取由原告从起诉书中划掉该被告名称的做法。

作出口头裁定的,应当宣告裁定结果并记录在案。

8.被告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未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在二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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