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改革试点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公正司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违法造成错案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对办案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条实行法官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造成错案的,法官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条法官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责统一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1件;
(八)通过媒体曝光等线索发现的涉错案件;
(九)在司法巡查或审务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十)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第二章差错案件的认定和追责
第八条一般差错案件是指案件处理结论正确,但在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明显不规范、有瑕疵的案件。
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的程度,又不符合免责情形的,可视情形确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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