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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思南县侯家坡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当事人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全校教职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20——100元、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报上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50元、全片区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他人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程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体育课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心理、身体伤害,值班人员或教职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班人员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班人员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制度的。

(7)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关安全隐患的班级、班主任、教师寝室,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园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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