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附件l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关于“对生态脆弱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群众增加护林员等公益岗位”、“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集中于深度贫困地区”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参照《护林员国家职业标准》、《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7年新增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本办法之选聘条件、受聘参加公益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落地的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贫困程度较深、少数民族、退伍军人家庭优先考虑。
(三)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贫困人口个人意愿,在自1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林业工作站配合,或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集体林区生态护林员不跨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国有林场生态护林员就近安排管护活动。
第四条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
省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统筹指导、推进和督导落实,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将任务逐级分解、细化、落实到相关县(市、区),审核、汇总选聘结果,编制《201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未完,全文共2335字,当前显示7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