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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讨论稿11月10日)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包括食品零售摊贩和餐饮摊贩。食品零售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无固定门店从事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饮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作并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改善市容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分别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行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鼓励条款〕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

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

总则

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设立条件〕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

拟设立食品小作坊,其开办者应当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二条〔登记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恢复生产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在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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