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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玉林市司法局

廖腾琼

根据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实施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目前公证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为事业体制公证处。那么,如何认识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将给公证事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如何适应事业体制,开展业务,都是一个应该进行思考的问题。

一、关于公证的事业体制问题

(一)事业体制的定义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不管这个规定是否科学、准确。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凡是事业性质的组织,都是社会服务组织。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规定。

(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本质特征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方案》规定:“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的规定,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应该是

1国家司法机关举办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做好试点工作的规定”。这里的“新形式”不应仅仅理解为事业体制。因为,从司法部已在全国开展的合作制和合伙制以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的规定,笔者认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是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本质特征,合伙或合作仅仅是试点,还不是改革的方向,而是应该积极进行探索的方式。

(三)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全额预算(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形式。199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印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可见,中央的精神是事业单位应当走向自收自支,或自收自支基础上的企业化管理。对那些不能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级财政还应当进行差额补贴,甚至全额拨款。正因为如此,《方案》规定了比较灵活的经费管理模式,并没有规定事业体制公证处必须实行自收自支。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既然并没有排除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事业体制公证处存在的可能,那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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